懲戒性措施
懲戒性措施
6.1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淩辱。
7.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幷且員工在每個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在任何情况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除非符合7.3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性質。
7.3若公司與代表衆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議,公司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協議應符合7.1條有關規定(見上面規定)。
8.薪酬
8-1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够達到法律或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爲了懲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資,幷且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還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 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公司不可采用純勞務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學徒工制度)辦法,來逃 避勞動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管理系統
--政 策
9-1高層應該制定有關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證這個政策:
a)包含對符合本標準內所有規定的承諾;
b)包含對遵守國家和其它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尊重國際協議和其解釋(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諾;
c)包含對不斷改善的承諾;
d)有效的紀錄、實施、維持和傳達這個政策,幷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所有員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 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e)對公衆公開。
--管理審核
9-2層管理人員應依據本標準和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要求定期審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執行結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適用和持續有效.在必要的時候,應該做系統的修正和 改進。
--公司代表
9-3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層管理代表,不論他在公司是否擔負其它職務,來負責保證公司達到本標準中的規定。
9-4公司應該協助非管理人員選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層管理層就本標準規定的事項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