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完全組裝, 除非另有說明

 

校正與標準化

4.1 所有測試應在覆蓋有1/8in(3mm)PVC水泥地面上進行, 除非有不同的測試說明。

4.2 產品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完全組裝, 除非另有說明。

4.3 在車台製造後48小時之內不可以測試。

4.4 產品在測試前需要在73 ±9°F(23 ±5°C )的室內存放至少1個小時, 之後在此溫度範圍內進行測試。

4.5 所有測試必須在同一車台上進行。

5. 總體要求

5.1 油漆中的含鉛量:油漆或產品表面塗層應符合16CFR1303的要求。

5.2 危險銳邊或銳點:在按此安全性能規範進行測試前後,不可出現16CFR1500.4916CFR1500.48中界定的危險銳邊或銳點。

5.3 小零件:在測試前或依此規範測試後不可出現16CFR1501中界定的小零件。

5.4  木制零件:在測試前,任何外露的木制部件應光滑無毛刺。

5.5  剪切或擠壓:

當產品處於製造商介紹使用的狀態時,其設計和构造應避免其零組件由於繞軸緊固點旋轉, 滑動, 收合或與其它零件相對移動而對座椅中的乘坐者產生剪切或擠壓傷害。如果堅硬零件邊緣在零件移動過程中產生介於0.210in(5.33mm)—0.375in(9.53mm)的間隙, 則表明存在對兒童造成傷害的剪切或擠壓的危機, 這將是不允許存在的。                                                                              

5.6 意外收合:

5.6.1無扣合或鎖定裝置的產品, 7.5.1進行測試或完成測試後, 應置於製造商介紹使用的狀態。

5.6.2具一次性釋鎖或鎖定機構的產品, 7.5.1進行測試或測試完成后,應置于製造商建議使用狀態。

5.6.3 產品具兩個動作進行釋鎖或鎖定的機構, 在釋鎖時須有兩個明顯獨立的動作。

5.7開口:

  在搖床製造商建議使用狀態下,不可有介于0.210in.(5.33mm)-0.375in.(9.53mm), 能讓乘坐者腳指或手指穿過或陷入任何堅硬材質表面的任何形狀的孔洞或縫。若開口最小尺度介于0.210--0.375in., 但其深度不大于開口最小尺寸, 此類開口可接受。

5.8 貼標:

5.8.1 貼標(紙類或非紙類) 在依7.2.1—7.2.2測試時, 應符合永久性要求。

5.8.2 以熱壓印, 熱轉印, 或木灼等方式直接印刷在產品表面的警告語,7.2.4.1—7.4.2.3測試時應符合永久性要求。

5.8.3 非紙類貼標在進行7.2.5測試時, 不應出現小零件。

5.9 緊固件:消費者正常拆卸時搖床必須移除零組件上的木制鏍絲

5.10頂角立柱延伸部分:產品必須符合F966的要求。

5.11 玩具:附著在搖床上,可移除的或和搖床同時出售的玩具須滿足F 963消費者安全規范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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